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124號林繼先之刑事判決正本1件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
發文字號:東院節刑溫113易字第124號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林繼先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,並張貼於本
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,民事訴訟法第149
條、第151條第1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案係113年度易字第124號被告林繼先詐欺案件之公示送達
刑事判決正本公告。
二、應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
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判決節本如附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郭丞淩
附件: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(節本) 113年度易字第12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繼先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
身分證統一編號:V120981130號
籍設臺東縣臺東市信義路291號
(臺東戶政事務所)
居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緝字第344號、
第345號、第346號、112年度偵字第4288號、第4572號、第4645號、第5
218號、第5455號、第5462號、113年度偵字第20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管轄錯誤,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(略)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
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
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
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,請求檢察官上訴者
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
書記官 郭丞淩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
- 發布日期:113-04-25
- 更新日期:113-04-25
- 發布單位:臺灣臺東地方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