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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顏銘成、王富產之傳票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
主旨:公示送達應送顏銘成、王富產之傳票一件。
依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第1項、第62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49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本案係113年度原訴字第10號被告顏銘成、王富產等(妨害秩序)刑事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公告。
二、該送達之訴訟文書,現由書記官保管,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。
三、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
- 發布日期:113-04-15
- 更新日期:113-04-15
- 發布單位: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