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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催告
公發布日: | 108/04/2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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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 別: | |
摘 要: | 公示催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裁定正本一件 |
附 件: |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號
聲 請 人 華秋萍 住
代 理 人 林宜慧 住
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聲請人資料及
附表所示本票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
告公告於法院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本票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