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國34年台灣光復當初,即本院成立院成立之前,本院轄區係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嗣司法行政部於3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本院。
至於第二審上訴或抗告案件,當本院轄區仍由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時期,係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。迨本院成立後,始改隸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轄。後於民國54年5月1日成立台灣高等法院花蓮臨時庭,始改由臨時庭審理。繼於61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花蓮分院,始改由該分院管轄,民眾咸稱便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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