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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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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022號被害人鍾娟等42人之刑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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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
發文字號:東院節刑日111訴字第22號
主    旨: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害人鍾娟、彭東嬋、謝三英、李雪鳳、馮艷紅、馮彩玲、梁圓妹、鄧藝蓮、林秀清/林有第、梁水珍、程霞、王俊丹、江林琳、桂繼雲、徐梅花、鍾萍、廖東梅、劉榮梅、潘省臻/潘勝珍、何紅艷、吳英蓮、王瓊、張玉、趙雲、田小麗、肖燕、劉艷敏、呂聲、肖玲玲、陳翠、鄭小琴、向欣榮、童麗、黑修菊、周邦燕、彭運連、唐玲、高蘭豔、楊青燕、徐鑫、劉彩玉、易正榮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,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。
依    據: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、第60條、第62條,民事訴訟法第149條、第151條。
公告事項:
 一、本件是111年度訴字第22號被告劉浩莀、舒詠邦詐欺等案件之公示送達刑事判決公告。
        判決主文:
        劉浩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共貳罪,各處有期徒刑壹年;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,共肆拾罪,各處有期徒刑柒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。
        舒詠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,共拾貳罪,各處有期徒刑柒月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
二、應送達之刑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   日

              書  記  官  林慧芬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3-05-02
  • 更新日期:113-05-0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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